重庆交通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人:编辑:组织部审核人: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15日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结构合理、适应我校事业发展需求的科级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七)遵循高等教育规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党委核定处级内设科级机构的科级岗位干部。

第四条  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职责,组织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五条 科级干部由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根据核定的科级机构和科级岗位数,结合学校发展需要统一选拔任用。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选任科级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对党忠诚,忠实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依法履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四)专业素养好,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五)创新意识强,勤于学习,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克难,有开拓进取、追求卓越的韧劲,能够切实推进技术、管理、制度等重要创新。

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第七条 提拔担任科级干部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基本资格

1.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一般应当具有年以上工作经历

3.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

4.应为学校在编在职人员;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二)提拔担任副科级干部的,除具备上述基本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现聘在管理岗位人员,应聘在管理八级岗位,或管理九级岗位工作年以上;

2.现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聘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三)提拔担任正科级干部的,除具备上述基本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现聘在管理岗位人员,应担任副科级干部两年并在管理八级岗位工作年以上,或聘在管理七级岗位;

2.现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聘在专业技术以上岗位,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辅导员岗位享受副处级及以上经济待遇,并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八条 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具体要求和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年轻干部。非编人员选拔担任科级干部,按照《重庆交通大学聘任制干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选拔与任用

第九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按照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科机构及岗位设置情况、任职条件和资格,动议酝酿科级干部人选。干部个人可以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自荐材料,各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推荐材料。党委组织部对酝酿或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分析,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开展民主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组织实施开展。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按照干部考察工作规定,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考察时,应认真审核考察对象干部人事档案、信访举报、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等情况,根据需要,可征求师德师风等方面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十三条 在充分讨论并征求意见基础上,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出科级干部具体任免建议方案,经学校书记专题会研究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前公示和任职谈话制度。对拟提拔任用的科级干部,在学校党委常委会备案通过后,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对决定任用的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或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干部本人谈话,并进行廉政教育。

第十五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任职时间从学校党委常委会备案通过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能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用前职务或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章 交流回避

第十六条 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任职满4年的,鼓励交流轮岗;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8年的,应当交流轮岗;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连续担任正、副科级职务满10年的,必须交流轮岗。其中,因所在岗位专业性较强的干部,经研究可以连任或内部轮岗。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轮岗决定,干部本人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轮岗安排,如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交流轮岗安排未按期到岗履职的,视为自动辞职。

第十七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制度。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在讨论科级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九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辞职或者调出的;

晋升为管理六级岗位

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年的;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年以上的;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条 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科级干部自愿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党委组织部提出辞职申请。科级干部年满52周岁,因年龄原因辞去职务的,学校根据工作实绩及积累贡献,在经济待遇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其工作绩效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连续担任副科级及以上职务满16年的,其岗位工作绩效按退出岗位前标准继续享受3年;

(二)连续担任副科级及以上职务满12年不足16年的,岗位工作绩效按退出岗位前标准下调半档继续享受2年;

(三)连续担任副科级及以上职务不满12年的,其岗位工作绩效按退出岗位前标准下调半档继续享受1年。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科级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的、免职的,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新任职或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纪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科级干部选拔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个人应当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干部任免的决定。干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工作交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党委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重庆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选拔任用下设机构负责人,参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党委组织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办法中规定的“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325日印发的《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交大委〔202222202247日印发的《重庆交通大学科级干部因年龄原因辞去职务管理办法》(交大组〔202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