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内设科级机构及岗位设置,理顺管理体制机制,优化管理层级结构,持续提升治理效能,根据中央和重庆市委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刚性约束
坚持科级机构和岗位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科级机构设置以处级机构法定职责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为依据,原则上不增不超。确需新增的,应通过整合撤并、职能重构等方式统筹解决。科级机构及岗位调整须严格履行“先评估、后调整、严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突破核定数量。
学校科级机构职数原则上按照上级核定的处级机构职数的2.5倍进行核定;科级岗位职数原则上不超过上级核定的处级岗位领导职数。
(二)职能优化、精干高效
围绕学校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科学配置科级机构,突出职能清晰、运行高效。科级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不可替代的管理服务职能,凡职能相近、业务交叉的,一律整合;凡可通过岗位分工、流程优化解决的,不单独设立科级机构。鼓励处级领导干部或五六级高级职员依法依规承担部分具体管理职责,压减中间层级。合署办公的处级机构,按照职能统筹原则设置科级机构。具有临时性、阶段性、项目性特征的工作任务,不单独设立科级机构。
(三)权责统一、服务一线
坚持权责一致、责权清晰,科级机构须明确职责边界、工作标准和岗位责任,严禁设立“空转科室”“挂名岗位”。围绕学校“双一流”建设目标,推动管理重心下移、服务资源前移,强化对学科建设、科研创新和人才培养的一线支撑,科级机构设置在同等条件下向教学科研一线单位适度倾斜。
二、设置标准
(一)党政管理部门
1.原则上科级机构数量不超过4个。因职能特殊、业务繁重确需超过的,须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2.原则上每个科级机构核定科级岗位1个,确有必要增加的,应严格论证、从严控制。
3.在编人员5人以下的部门,原则上只设置1个科级机构。
(二)教学单位(学院、部)
1.按照“强化服务保障、减少职责交叉、统一规范设置”原则,二级学院统一核定科级机构2个,名称统一为: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团委)。体育部核定科级机构1个,即办公室。
2.原则上每个科级机构核定科级岗位1个。
3.教学单位负责教学管理、科研与合作交流、学科与研究生管理、竞技体育等参照科级机构管理的内设机构,其设置、调整和干部聘任权限下放至二级学院(部)管理,不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科级干部队伍序列。
4.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承担相对独立管理职能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保留必要的科级管理机构,但应持续推进职能整合和机构精简。
(三)科研机构
原则上只设置1个综合管理类科级机构或科级秘书岗位,确需设置业务类科级机构的,应严格论证并报批。
(四)其他机构
1.原则上只设置1个综合管理类科级机构或科级秘书岗位。
2.因承担特定管理服务职能确需设置业务科级机构的,须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并经学校党委批准。
(五)挂靠、代管单位
原则上不设置科级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科级秘书岗位的,应严格控制数量和期限,并履行报批程序。
三、工作要求
(一)教学单位调整或新设除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团委)以外的下设机构,由学院(部)党政联席会研究审议,经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核。
(二)党政管理部门及其他单位调整或新设学校核定的科级机构,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
四、监督评估
(一)党委组织部会同人事部门建立科级机构运行评估机制,重点从职责履行情况、岗位使用效益、人员结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二)对长期无实质性工作、职责交叉严重或运行效率低下的科级机构,依规予以撤并,相关科级岗位同步收回、统筹调剂。
五、其他
(一)本办法印发前,在二级学院(部)担任教学管理办公室、学科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科研与合作交流办公室、竞技体育办公室等科级机构负责人的干部,原身份和待遇不变,继续纳入学校科级干部管理并承认其任职经历;本办法印发后选聘至上述岗位的干部,不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科级干部序列。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2015年10月13日印发的《重庆交通大学科级机构及岗位设置暂行办法》(交大组〔2015〕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