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一步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和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拓宽干部成长和教师发展路径,强化政治历练和实践锻炼,推进干部挂职(顶岗)锻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党委批准选派或接收的校内外挂职(顶岗)锻炼干部和教职工。
第三条 干部挂职(顶岗)锻炼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服务事业发展、服务干部成长相统一,坚持“先审批、后派出”,“谁派出、谁负责、谁管理”,突出政治标准、实践导向、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注重在重大任务、基层一线和复杂环境中培养锻炼干部。
第四条 干部挂职(顶岗)锻炼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人事部门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各单位应从事业发展和干部培养大局出发,积极做好干部派出和接收工作。
第二章 选派接收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挂职(顶岗)锻炼对象一般为学校在职处科级干部或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优先从“三支队伍”梯队人才库中遴选。重点选派:
(一)具有培养潜力、急需实践锻炼的年轻干部;
(二)承担改革发展任务的骨干力量;
(三)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社会发展的专业人才。
第六条 干部挂职(顶岗)锻炼人选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具备履职所需政策理论水平;
(二)大局意识强,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良好作风和团队协作精神;
(三)能力素质突出,具有较强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挂职岗位要求;
(五)为派出单位正式在岗人员,原则上不得为接收单位现有教职员工;
(六)符合挂职(顶岗)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派接收程序
第七条 挂职(顶岗)锻炼主要渠道:
(一)上级下达的挂职(顶岗)锻炼任务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交流挂职(顶岗)锻炼任务,包括到上级部门、区县协助专项工作、企业园区担任“科技副总”、海外高校或机构工作、乡村振兴等。
(二)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主动联系落实的挂职(顶岗)任务;
(三)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专项挂职(顶岗)任务。
第八条 校内顶岗锻炼:
(一)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提出岗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顶岗锻炼岗位一般为科级岗位。
(二)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初步人选,由党委组织部审核考察确定建议人选,并就顶岗锻炼建议人选征求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的意见。
(三)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后报党委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校外挂职(顶岗)锻炼:
(一)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部门分别负责汇总上级和外单位处科级干部、教师挂职(顶岗)锻炼需求。学校其他单位和部门接到相关需求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部门汇总,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二)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初步人选,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部门汇总审核后提出建议人选或委托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建议人选。各单位应按照学校安排,配合做好干部校外挂职(顶岗)锻炼的动员选派工作。
(三)处级干部挂职(顶岗)锻炼按程序由党委组织部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科级干部挂职(顶岗)锻炼由党委组织部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执行;教师挂职(顶岗)锻炼由人事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执行。
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选派干部、教师到校内外挂职(顶岗)锻炼。
第十条 干部来校挂职接收程序:
(一)选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来函提出选派挂职干部人选(附干部任免审批表)、挂职单位、挂职岗位、挂职时间等建议方案。
(二)党委组织部结合学校实际提出接收意见,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正式复函派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接收校外人员来校挂职锻炼。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挂职(顶岗)锻炼干部的人事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不占接收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党组织关系根据实际情况保留或转接,按要求参加组织生活等党内活动。
第十二条 挂职(顶岗)锻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接收单位负责做好挂职(顶岗)锻炼干部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帮助挂职(顶岗)锻炼干部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派出单位协助管理,应保证挂职(顶岗)锻炼干部有充足的时间在岗履职,不能随意召回;与接收单位定期进行沟通联系,主动了解挂职(顶岗)锻炼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给予工作支持。
第十三条 挂职(顶岗)锻炼时间由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为1年。挂职(顶岗)锻炼干部在挂职(顶岗)锻炼期内,一般应全职履行挂职(顶岗)岗位职责,完成相关工作;经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另行制订挂职(顶岗)干部工作时间方案,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挂职(顶岗)锻炼期间,挂职(顶岗)干部每半年应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部门、派出单位书面汇报工作一次,党委组织部、人事部门会同派出单位有计划地对挂职(顶岗)干部履职状况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对挂职(顶岗)期间不称职的干部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校外挂职(顶岗)锻炼干部由接收单位对其在挂职(顶岗)期间的表现做出工作鉴定,鉴定结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部门存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挂职(顶岗)锻炼时间超过6个月的,当年年度考核等次以挂职(顶岗)单位考核意见为主确定。时间少于6个月的,当年年度考核等次按派出单位年度考核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挂职(顶岗)锻炼期满后,挂职(顶岗)干部应及时回派出单位报到,派出单位应根据挂职(顶岗)干部表现以及工作需要做好干部的工作安排。如因工作需要延长挂职(顶岗)时间或留在挂职(顶岗)单位工作的,应在挂职(顶岗)期满前1个月,将个人书面申请和挂职(顶岗)单位意见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部门研究,同意后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挂职(顶岗)锻炼3个月及以上的,经历列入干部履历。对选派挂职(顶岗)期间表现优秀的年轻干部和青年教师,学校将加强教育培养,优先使用。
第五章 职责任务
第十九条 挂职(顶岗)锻炼干部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主动学习、了解和掌握挂职(顶岗)锻炼单位的政策、业务、管理等知识,明确具体挂职(顶岗)任务,尽快进入工作角色,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派出单位与挂职(顶岗)锻炼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三)定期向派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挂职(顶岗)锻炼情况。
(四)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挂职(顶岗)单位的监督管理,不违反规定随带人员和家属,不擅自离开挂职(顶岗)锻炼岗位,因事、因病需请假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五)完成挂职(顶岗)锻炼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条 校内顶岗锻炼干部享有与顶岗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培训、评优等权利。校内顶岗锻炼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等原则上按顶岗岗位标准执行,如需保留原岗位相关津补贴等,需党委组织部研究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校外挂职(顶岗)锻炼干部按上级有关政策和挂职(顶岗)单位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处科级干部校内工作绩效按在校标准发放,普通教职工校内工作绩效按照对应的非教学科研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岗位等级标准发放(其余教学科研根据业绩据实结算)。在校外挂职(顶岗)锻炼的干部,学校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工作误餐费;如接收单位未提供住宿的,由挂职(顶岗)干部根据挂职(顶岗)所在地物价情况,提出租房申请,由挂职(顶岗)干部选派单位(部门)按以下租房标准据实报销租金。
(一)北京市、上海市:不超过6000元/月;
(二)重庆市外其它地区:不超过3000元/月;
(三)重庆市非主城区:不超过1500元/月;
(四)重庆市主城区原则上不报销租房费用。
市外挂职(顶岗)时间超过半年的,每年可据实报销往返差旅费4次,挂职(顶岗)岗位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援疆、援藏、援青干部和乡村振兴干部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兑现待遇。
第二十二条 来校挂职(顶岗)干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部门、后勤服务部门负责落实住宿、就餐等工作生活保障事宜。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来校挂职(顶岗)锻炼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及时协调解决他们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挂职(顶岗)锻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利用挂职(顶岗)岗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预原单位事务。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自行联系参加校外单位选聘、挂职、借调,国家公派访问学者、自主进修及参与相关科研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2日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印发的《重庆交通大学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交大委〔20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