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强化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校领导、处级领导干部、处级组织员(纪检员、巡察员)以及聘任制处级干部,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在工作日期间,干部有以下不在岗情形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一)因私或因公请假超过1个工作日的。
(二)因私或因公离渝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
(四)因私或因公出国(境)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办理相关出国(境)审批手续,不需另外办理请假手续。
(五)因公情形主要包括:外出参加工作会议、上级或学校组织的外出培训或学术交流、公务出差、联系工作等。
(六)因私情形主要包括:个人社会活动、探亲、病假、事假以及婚、丧、产假等。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按照规定向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教委等上级主管部门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并由党政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同时请假离渝,确因工作需要同时离渝外出的应说明情况。
第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请假,须提前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批,并向党政办公室备案。因紧急事项临时离渝外出的,应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向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处级干部请假须按以下规定提前履行报批程序。
(一)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通过口头、短信等方式实行报告备案制,处级正职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报告备案,处级副职向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备案。
(二)请假1个工作日以上3个工作日以内的,须经学校办公平台请假审批。处级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处级副职)由党委组织部审核,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并抄报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知晓。处级副职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党委组织部审核,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三)请假3个工作日以上的,须经学校办公平台请假审批。处级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处级副职)由党委组织部审核,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报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处级副职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党委组织部审核,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报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
(四)学校组织的集体因公外出请假,原则上由牵头负责单位(部门)集中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干部个人可不再单独请假。
(五)请假外出期间,干部应妥善做好相关工作安排,并将本人去向、联系方式告知单位(部门)班子成员和办公室(综合科)人员。
第七条 干部请假结束返校后,应通过学校办公系统“请假系统”及时销假。未完成销假程序者,不能发起提交新的请假申请。
第八条 请假纪律和注意事项
(一)干部请假外出审批手续须由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请假外出期间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如外出时间、行程有变,应及时补充报告。特殊情况下未能及时请假报备的,经有关校领导同意后及时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审批手续。
(二)干部应确保请假外出期间分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他单位(部门)正副职一般不得同时请假。如因工作安排不当,对教学、管理等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党委组织部会同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干部请销假审批报备情况,未按规定请假报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学校将责令其说明情况,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函询、诫勉谈话,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或处分,并将离岗请假报备的执行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范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解释,党委组织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3月8日印发的《重庆交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交大委〔202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