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科级干部管理和考核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管理的科级干部(包括聘任制科级干部)。
第三条 科级干部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由校属各单位具体负责。各校属各单位领导班子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考核职责,用好管好、考准考实科级干部。党委组织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科级干部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等次
第四条 科级干部考核应结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并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校属各单位具体负责开展。
德: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主要考核科级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情况、自身政治素质情况、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情况;
能: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情况。主要考核科级干部管理能力、工作能力以及协调沟通能力情况;
勤: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主要考核科级干部工作态度是否端正、工作作风是否扎实、是否爱岗敬业以及出勤情况;
绩: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取得的工作成果。主要考核科级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工作完成情况、部门管理情况;
廉:主要考核科级干部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五条 科级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为:
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沟通协调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履行岗位职责,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廉洁自律工作成效较好。
基本合格: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基本能够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工作成效较差。
不合格:理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水平较低,工作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管理混乱,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较严重失误。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结果
第六条 科级干部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布置考核工作,校属各单位成立考核工作组,科级干部本人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科级干部进行述职,开展民主测评,校属各单位考核工作组评议并提出考核建议结果。
(三)校属各单位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分别报送学校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
(四)组织部门审定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分值和权重:考核分为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价、分管领导评价和民主测评及日常检查督查情况五个方面构成,权重分别为30%、20%、15%、30%、5%。参加民主测评人员为校属各单位全体教职工。
第八条 考核等次确定: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赋分,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的,原则上得分应在90分(含90分,下同)以上;得分在60~79分,年度考核等次应确定为“基本合格”,得分60分以下,年度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合格”。各单位科级干部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参加科级干部考核总人数的20%以内(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将对科级干部考核进行全程监督,对履职尽责不力、担当作为不到位的,具有“一票否决”权,对不胜任本职岗位工作的,由党委组织部进行组织处理或调整。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科级干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学校党委将其作为干部梯队人才予以重点培养和优先使用。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或民主测评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得票率在30%以上的,免去现任职务。科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且排名全校后5%的,给予提醒谈话;第二年继续排名全校后5%的,给予警告谈话或降职处理;连续三年排名全校后5%的,给予免职处理。
第十一条 免职的管理干部,一般按提任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免职的专任教师,继续回到原来教师岗位工作。
第十二条 因履职尽责不力、担当作为不到位、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形被免职的科级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担任科级职务。
第十三条 派出挂职(顶岗)锻炼、学习培训、执行其他工作任务超过半年的科级干部,除特殊规定外,进行考核的,主要根据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相关情况由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第五章 考核纪律和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人员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测评人员要公平、公正。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考核,要如实进行总结,及时提交有关材料,主动配合考核组工作。
第十五条 科级干部考核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室会同各二级单位纪委实施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2022年4月29日印发的《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科级干部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交大组〔202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