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充分用好校内外人才资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选人用人机制,规范聘任制干部管理,推进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干部,是指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以学校聘任、合同管理的方式,在学校内设机构、附属机构等单位任职的人员。
聘任制干部不纳入市委编办核定的事业编制实职干部序列,实行岗位聘任管理。
第三条 聘任制干部适用范围为:
(一)具有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人员;
(二)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
(三)年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获批延聘的人员;
(四)人事关系或档案暂时不在或无法转入学校的人员;
(五)人事关系在学校的,因专项工作或事业发展需要,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实行聘任制管理的人员;
(六)不具有事业编制,因学校事业发展和岗位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聘任到相当于处科级管理岗位的人员;
(七)经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选聘聘任制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注重能力与实绩。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聘任制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二)学术性较强岗位的人员,应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
(三)专业性较强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关行业从业经历或资格,在专业领域具有行业公认的影响力;
(四)聘任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五)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心条件。
第六条 聘任制干部的选聘及管理,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会同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聘、管理、监督、考核等职责。
第七条 聘任制干部岗位设置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仅在学校事业发展和岗位工作确有需要时设置聘任制岗位。
(二)控制规模原则。聘任制干部岗位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学校实职处科级管理岗位干部总量的10%以内。
(三)区分管理原则。区分选任制岗位与聘任制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监督。
第八条 聘任制干部岗位设置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岗位设置动议。学校内设机构、附属机构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党委组织部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组织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岗位设置建议。
(二)岗位设置论证。党委组织部与相关职能业务主管部门会商,并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达成初步共识后,形成聘任制干部岗位设置建议方案。
(三)岗位设置审批。聘任制干部岗位设置建议方案经学校书记专题会研究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 聘任制干部选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一般参照学校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执行,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选聘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开展。根据实际情况,相关工作程序可适当简化。
(二)涉及高层次人才聘任的,由党委组织部会同人事部门与拟聘任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协议或聘任岗位责任书。
校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约定履行聘任程序。
(三)聘任制干部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学校党委指派专人对其进行谈话,提出工作要求,给予工作提醒。
根据工作实际,岗位设置与干部选聘相关程序可同步开展。
第十条 以下岗位干部原则上不实行聘任制:
(一)学校党政管理机构负责人;
(二)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三)涉及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干部监督管理、保密工作以及人财物等职能部门核心科室岗位负责人等。
第十一条 聘任制干部实行聘期制,一般四年为一个聘期,涉及高层次人才聘任的,以其聘任协议有关条款确定聘期。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聘期,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适当延长。聘期时间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实行聘任制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和聘任工作回避制度,具体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非编人员聘任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和管理工作需要,可以从非事业编制人员中选聘其担任学校设置的相当于处级管理岗位或核定的科级岗位职务。
第十四条 非编人员聘任相当于处科级管理岗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学校聘用制(人事代理、合同制)人员中表现突出的管理骨干;
(二)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专业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三)其他经学校党委批准聘任的人员。
第十五条 非编人员担任相当于处科级管理岗位职务实行岗位聘任管理,岗位名称原则上应标注“聘任制”,不改变其人员身份,不纳入实职干部序列。
第十六条 非编人员聘任相当于处科级管理岗位程序一般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七条 非编人员聘任担任相当于处科级管理岗位的经历不作为实职干部任职经历,但可作为管理工作经历记录。非编人员聘任期间转为在编人员的,应免去现聘任职务。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选聘聘任制干部,应当按照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约定内容进行变更。聘任制干部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九条 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与相同或相近类型委任制、选任制干部享受同等福利和经济待遇。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制干部也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
第二十条 聘任制干部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和政治活动;
(二)参加干部培训和业务培训;
(三)按照规定阅文;
(四)依法依规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聘任制干部,可按照学校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任用为委任制或选任制干部,并明确对应的职级。
第四章 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聘任制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一般不调整工作岗位。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正式聘任,试用期计入聘任时间。
第二十三条 聘任制干部考核参照学校实职处科级干部考核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制领导人员获得工资、奖励、续约、解聘等的依据。考核的形式有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
第二十四条 聘任制干部请销假管理参照学校处级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聘任制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出席列席或参加相关会议活动。
第五章 解聘和辞职
第二十六条 聘任制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或出现意识形态等重大问题造成学校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四)聘期考核或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聘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因病或其他个人原因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应提前3个月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未经学校党委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八条 聘任制干部离任时,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交接;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聘期审计或离任审计。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人事关系不在学校或已退休人员为名誉院长(主任)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高校干部聘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相当于科级管理岗位的其他聘任制干部选聘工作,可由二级单位党组织参照本办法实施,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党委组织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3月25日印发的《重庆交通大学聘任制干部管理办法》(交大委〔202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