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队伍和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年轻干部,拓展干部成长、教师发展路径,加强政治历练和实践磨练,推进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挂职工作的通知》《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挂职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党委选派和接收的校内外挂职锻炼干部和教师。
第三条 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统筹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单位配合实施。各单位应按照学校需要积极派出和接收挂职锻炼干部。
第二章 选派接收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干部挂职锻炼的选派,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的实际出发,坚持好中选优、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选派对象一般为我校在职处科级干部或年轻骨干教师,优先考虑三支队伍梯队人才库人员。学校支持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规划,为优秀年轻干部创造实践锻炼的机会。
第五条 干部挂职锻炼人选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大局意识强,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服务意识。
(三)工作能力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精神状态好,身心健康。
(五)派出单位正式在岗人员,原则上不能是具体接收单位现有教职员工。
(六)符合挂职锻炼岗位需要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第三章 选派接收程序
第六条 干部校内挂职选派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队伍建设和学校工作需要,提出挂职岗位,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二)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初步人选,由党委组织部审核考察确定建议人选,并就挂职建议人选征求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的意见。
(三)党委组织部将建议人选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干部校外挂职选派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分别负责汇总上级和外单位处科级干部、教师挂职需求。学校其他单位和部门接到相关需求须报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汇总,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二)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初步人选,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汇总审核后提出建议人选或委托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建议人选。各单位应按照学校安排,配合做好干部校外挂职的动员选派工作。
(三)处级干部挂职锻炼按程序由党委组织部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科级干部挂职锻炼由党委组织部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执行;教师挂职锻炼由人事处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执行。
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选派干部、教师到校内外挂职锻炼。
第八条 干部来校挂职接收程序:
(一)选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来函提出选派挂职干部人选(附干部任免审批表)、挂职单位、挂职岗位、挂职时间等建议方案。
(二)党委组织部结合学校实际提出接收意见,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正式复函派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接收校外人员来校挂职锻炼。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挂职锻炼干部的人事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不占接收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党团组织关系根据实际情况保留或转接,按要求参加组织生活等党内活动。
第十条 挂职锻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接收单位负责做好挂职锻炼干部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帮助挂职干部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派出单位协助管理,应保证挂职锻炼干部有充足的时间在岗履职,不能随意召回;与接收单位定期进行沟通联系,主动了解挂职锻炼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给予工作支持。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要定期听取挂职锻炼干部的工作汇报,做好跟踪了解和考察工作。
第十二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信息化中心、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落实来校挂职干部的临时校园卡、住宿、就餐等工作生活保障事宜。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挂职锻炼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及时协调解决他们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挂职锻炼时间由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为1年。挂职锻炼干部在挂职锻炼期内,一般须全职履行挂职岗位职责,完成相关工作;经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另行制订挂职干部工作时间方案,并报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备案。无特殊情况,一般不提前结束或延长挂职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挂职时间的,须经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职责任务
第十四条挂职锻炼干部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主动学习、了解和掌握挂职单位的政策、业务、管理等知识,明确具体挂职任务,尽快进入工作角色,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派出单位与挂职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三)定期向派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挂职锻炼情况。
(四)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挂职单位的监督管理,不违反规定随带人员和家属,不擅自离开挂职锻炼岗位,因事、因病需请假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五)完成挂职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校内挂职锻炼干部享有与挂职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培训、评优等权利。校内挂职锻炼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等原则上按挂职单位标准执行,如需保留原岗位相关津补贴等,需相关部门研究后确定。
第十六条 校外挂职锻炼干部按上级有关政策和挂职单位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校内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发放。在市外挂职的干部,如接收单位未提供生活费或伙食补助的,学校按原标准继续发放工作误餐费;如接收单位未提供住宿的,由挂职干部根据挂职所在地物价情况,提出租房申请,学校相关部门会商确定租房标准,凭租房合同报销租金。市外挂职时间超过半年的,除工作需要之外,每年可据实报销往返差旅费2次,挂职岗位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援疆、援藏、援青干部和乡村振兴干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兑现待遇。
第七章 考核与使用
第十七条干部校内挂职锻炼任职期满后,需对挂职期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由挂职干部向派出单位、挂职单位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提交书面总结,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会同接收单位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挂职锻炼干部任期内的履职状况和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 校外挂职锻炼干部由接收单位对其在挂职期间的表现做出工作鉴定,鉴定结果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干部挂职锻炼期满后,一般回派出单位工作。派出单位应根据挂职干部表现以及工作需要做好干部的工作安排。6个月及以上的挂职锻炼经历列入干部履历,考核合格视为多岗位工作经历。
第二十条对学校选派挂职的优秀年轻干部和挂职期间表现优秀的青年骨干教师,学校将加强教育培养,优先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