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适应学校事业发展要求的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处级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重庆市干部政治素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6个文件》《市属高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指导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七)遵循高等教育规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处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选拔任用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党政管理内设机构和教学科研内设机构的处级领导干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处级领导干部选任,按照有关法规和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根据上级核定的职数,结合办学规模和发展需要统一选拔任用。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对党忠诚,忠实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依法履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本领过硬,堪当重任,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具有新时代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善于贯彻新发展理念,能够破解改革难题、驾驭复杂局面、应对风险挑战,经过基层历练、艰苦环境磨炼、吃劲岗位锻炼,工作业绩突出;
(四)作风优良,坚持人民立场,有家国情怀,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品德高尚;勤勉尽责,当老实人、讲老实话、做老实事,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有奉献牺牲精神;勇于改革、敢于担当,艰苦奋斗;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四风”,口碑形象好。
第八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副处级提任正处级的,应当具有副处级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由正科级提任副处级的,应当具有正科级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提任教学科研内设机构行政正职的,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为党龄三年以上的中共党员,一般应熟悉高校党务工作。
(七)学校党政管理内设机构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原则上应有思政课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新提任的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应有学生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专职组织员等党务干部优先考虑。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到管理岗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第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专业技术岗位提任到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现聘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或聘在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岗位分别三年、四年以上。
(二)从专业技术岗位提任到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现聘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或聘在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分别一年、两年、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处级领导的,一般应当担任过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具有系、所、中心、教研(研究)室、实验室等负责人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具体要求和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组织部门应当通过班子回访调研、谈心谈话、考察考核等方式,全面汇集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信访等部门掌握情况,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分析研判过程中,注意听取分管联系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处级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可以由学校党委研究提出或者由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提出,也可以经主要领导成员同意后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提出,或者由组织部门研究提出。
第十三条 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在动议分析中,应当通盘考虑处级领导班子结构、岗位需要和人选条件,注重拓宽选人视野,把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纳入比选范围。提出具体人选意向的,一般应当差额考虑,如果符合条件人数较少且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考虑。
有关单位党组织推荐干部,应当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推荐理由、酝酿范围、人选表现和党风廉政等情况,由各单位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纪检监察部门干部提名,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第十四条 组织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按要求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一般在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范围内进行酝酿,酝酿可以采取召开专题会议或者个别沟通方式进行。酝酿取得一致意见后,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经学校党委研究,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在学校范围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在学校范围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坚持动议即审、该核早核,对动议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对干部人事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党风廉政情况、信访举报等进行核查,有关情况经核实存疑或者发现存在影响使用的问题,一律不得作为动议人选。动议过程中,对需报上一级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经沟通同意后实施。科学合理安排动议的时机、节奏和频次。
第十七条 科学合理安排动议的时机、节奏和频次。处级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时,应当开展选任工作。空缺职位较多或关键岗位空缺时,应当及时开展选任工作。
第十八条 凡一次提拔调整的处级领导干部数量超过学校处级领导职数的20%时,须在开展干部选拔调整作出决定前,征求市委教育工委,市委组织部意见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对定向推荐中拟推荐职位未变化的和非定向推荐的,在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条 民主推荐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二十一条 民主推荐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一般包括民主推荐的职位、条件、方式、程序、参加人员范围等内容。
(二)谈话调研推荐。应当与谈话人单独谈话,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相关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为提高谈话质量,谈话对象应当明确提出推荐人选。学校党委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从得票相对集中人选中差额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也可以不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
(三)会议推荐。召开推荐会议,就选拔任用有关问题作说明,介绍人选产生有关情况,提出工作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组织部门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综合分析情况,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分管组织部门工作的领导成员汇报后,在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门负责人范围内进行酝酿。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实际工作中,可以先由组织部门或者考察组与基层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进行沟通,再由基层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在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一般采取口头沟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一般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校党委委员、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岗位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人员一般应当有党外人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议推荐参会人员范围参照参加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一般不小于参加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确定后,应当严格组织实施,原则上参加民主推荐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 对进一步使用干部听取意见的,参加人员范围参照谈话调研推荐参加人员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考察组应当逐个听取意见,对推荐职位、资格条件、意向性人选、有关要求等进行说明,听取是否同意意向性人选的意见,不同意的可以另推荐他人。按规定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 对组织、纪检监察、人事、财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确定人选前,学校党委应当征求市委教育工委意见。对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还应分别征求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意见。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在听取民主推荐情况汇报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简单以票数、分数或学历、职称、荣誉等取人。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有学术不端行为,意识形态存在问题的;
(三)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四)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五)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六)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七)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和市委、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推动学校各项事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现实表现及取得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三十条 任前考察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牵头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方案一般包括考察目的、任务、内容、方法、步骤及有关要求等。
(二)发布考察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反映意见方式和时限等,一般采取在考察对象单位张榜公告、会议或者文件公布、内网发布等方式。
(三)组织实施考察。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专项调查、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在现单位任职不满2年的,应当进行延伸考察。干部兼任重要职务的,应当到兼职单位考察。适当拉开考察与会议讨论的时间间隔,保障充足考察时间。
(四)考察组将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反馈并交换意见后,向组织部门汇报。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纪检监察部门干部考察工作,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第三十一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保持一致,民主测评可结合征求意见一并进行。
第三十二条 同考察对象面谈,可以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也可以单独面谈,先由考察对象简要汇报本人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情况、能力特长、问题不足、任职意愿等情况,再由考察组与考察对象深入交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可结合干部情况进行心理素质和能力素质测评。
第三十三条 认真落实“凡提四必”要求,在动议即审、该核早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审核把关。
(一)审核干部人事档案。考察对象确定后,考察组应当派专人对其干部人事档案进行复核,对涉嫌涂改造假、重要信息前后记载不一致的,以往档案审核发现问题没有调查处理的,立即查核。
(二)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情况。组织部门应当对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专项核实;需要查询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调查核实信访举报问题。对选拔任用过程中收到反映人选的信访举报,或者在考察中反映人选的有关问题,采取谈话、函询、组织专门调查组调查等方式深入调查核实。
(四)征求党风廉政情况意见。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应对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作出结论性意见。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考察对象提出廉政意见,由学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履行“双签字”程序。
第三十四条 考察组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全面、准确、客观,有具体事例,包括政治表现、能力素质、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问题不足、推荐测评和谈话情况、“凡提四必”的结论、任用建议等内容,问题不足必须见人见事,不能泛泛而谈或者表面化。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应当将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第三十五条 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组长应当是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相应职务层次、经验较丰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领导干部,成员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熟悉干部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组织部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考察对象、谈话对象的责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强化学校党委领导和把关作用,始终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认真执行干部任免各项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在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前,应在个别酝酿的基础上,召开会议进行酝酿。会议一般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中,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还应当征求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对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学校党委对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未反馈意见的,或者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组织工作的学校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每个成员的意见,最后表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讨论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组织部门作出说明;
(三)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对正处级领导干部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以学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
学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一般应当向领导班子成员说明情况,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二条 需要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第四十四条 在讨论决定中,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得违反最低参会人数规定作出干部任免决定,不得擅自改变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得泄露讨论、表决情况和结果,不得搞个人、少数人专断。
第七章 任 职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学校党委决定提拔任用和进一步使用的处级领导干部,在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可采取张榜公告、在办公自动化平台公告等形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从干部任职之日起计算。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以适当延长试用期。试用期间,干部应当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待遇,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学校党委认为不宜继续试用的,可以提前终止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对干部进行考核,主要了解干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如实形成考核材料。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能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务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试用期内一般不调整工作岗位。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制度。谈话主体,一般为学校党委负责人、纪委书记、有关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负责人。谈话内容,一般讲明组织上的整体考虑、肯定干部成绩、指出干部存在的不足、提出工作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明确努力方向。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正式任职时,学校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时间。由学校党委任命的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间有反映,经查核不影响任职,查核时间较短,按本项规定计算任职时间;查核时间超过三个月,任职时间可以从学校党委批准组织部门的查核报告之日起计算。经选举、决定任命的处级领导干部,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处级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三)实施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对在同一处级领导岗位任职满8年的,一般应当交流;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达到任职交流年限且本人无交流意愿的,鼓励主动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回到相应岗位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服务工作,其经济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工作岗位,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四)对在人财物管理或项目评审多、资金额度大等关键岗位担任同一职位领导职务满5年的,应当进行交流;担任同一职位领导职务满8年的,必须进行交流。
(五)根据工作需要,处级领导干部可适时进行交流;领导岗位经历单一、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应有计划进行交流。
(六)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学校党委或组织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五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二条 推进处级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处级领导干部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予以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第五十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处级领导干部自愿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提出辞职申请。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程序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六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不得擅自增设内设机构、不得擅自设置职务名称、不得擅自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一般不得高配或者低配中层领导干部;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八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 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加强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人事、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沟通交流,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共享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选任的处级组织员、纪检员,按照上级规定不占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干部职数,享受同职级领导干部待遇。选拔任用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学校党委于2015年5月5日印发的《重庆交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交大委〔2015〕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