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校处两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

发布人:编辑:组织部审核人: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9日 阅读:

 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校处两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四条  参加两级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分别是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根据民主生活会的需要,可邀请党外同级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按上级党组织通知要求进行安排,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进行,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但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以二级党组织为单位进行(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支部为单位进行)。

第六条  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第七条  校处两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日期和议题,要事先通知应到会人员做好准备,并提前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进行指导。党委组织部、校党政办和学校纪委要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具体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处两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既要参加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均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总体分为会前准备、召开会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具体包括: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组织学习、征求并反馈意见、撰写发言提纲、开展谈心谈话、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通报情况、材料处置等9个主要环节。必须认真抓好每个阶段每个环节工作的落实,确保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章  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的主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或者由领导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制定民主生活会方案。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的方案,应提前15天(校级)或7天(处级)向上级组织部门书面报告,同时抄送上级纪检部门。上级组织部门书面答复同意后,再按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学习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民主生活会主题,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学习形式可为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学习规定的篇目。

第十四条  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着力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基础。

第四章  征求并反馈群众意见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前,要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群众和下一级党组织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六条  可通过个别访谈、设意见箱、发征求意见表和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对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涉及班子的向全体成员通报;涉及个人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原汁原味”地分别反馈给本人。征求和反馈意见的情况,要向上级纪检和组织部门报告,并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上级党组织要事先有组织地收集、掌握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对需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或检查的问题,要在会前同有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成员本人沟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五章  撰写发言提纲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群众所提意见和上级党组织所“点”问题,认真撰写发言提纲,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

(一)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三)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五)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七)上级党组织要求的其他内容。

受到诫勉谈话的,应当说明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本人认为不适合写入发言提纲的问题,可以另写专题材料,交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

第六章  开展谈心谈话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同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分别谈心,对其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作出适当评价,肯定成绩。同时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交心,增进了解,化解矛盾,互相帮助,加强团结。

第二十三条  上级党组织领导同志在所联系单位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与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个别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学习、工作以及思想作风建设提出要求。

第七章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直面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

第二十五条  对照检查和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应先班子,后个人,先主要负责人,后班子其他成员,逐个进行。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进行对照检查。首先由发言的同志对照检查、自我批评,然后由其他同志批评帮助。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正确对待别人的意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压制批评,更不能打击报复批评者。对正确的意见,要诚恳接受,并认真分析原因,剖析根源,吸取教训,切实改正;对意见较集中或重大的问题,必须详细说明,不能回避;对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意见,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有违纪问题能在民主生活会上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的,可根据情况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必须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同志,会前要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说明原因,并请假经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必须写出书面发言提纲印发班子成员,并委托其他成员在会上代为宣读。会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本人转达会议情况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第三十条  本单位本部门领导班子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列席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八章  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形成整改方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二条  要实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加强落实整改措施的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收到实效。

第三十三条  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检查上次民主生活会后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问题没有解决或解决得不好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

第九章  通报情况

第三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向下级党组织或者本单位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  通报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参会人员、主题、查找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章  材料处置

第三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后,要做好相关材料的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上报材料和材料的归卷存档。

第三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要将民主生活会的综合情况报告、原始记录、梳理后的群众意见及整改方案报上级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

第三十八条  归卷存档的材料要有:会议方案、会议通知、梳理后的群众意见、会议发言原始记录、整改方案、上次民主生活会主要问题整改情况的通报、民主生活会综合情况报告等材料。

第十一章  组织领导及管理指导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本单位民主生活会的主持人。

第四十条  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机。

(二)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同班子成员交心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对领导班子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三)在民主生活会期间,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剖析,勇于承担工作失误的领导责任,诚心鼓励大家对自己提出批评意见;带头开展批评,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其他同志;正确引导其他成员的发言,正确引导成员之间开展互相批评。

(四)代表领导班子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批评。

(五)会议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六)主持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从自己做起,认真整改,为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起好表率作用。

第四十一条  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党委组织部门具体承办,纪检部门、校党政办公室参与配合。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具体承办可参照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做法,也可自行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按分工范围和联系单位参加至少1个处级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四十三条  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和指导,以党委组织部为主,校纪委要密切配合,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要自觉接受并主动争取市委教育工委等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四条  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处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重点单位参加会议进行指导。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领导班子,可派人提前介入,指导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会中要加强指导,会后要及时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可提出责令重开的建议,经校党委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处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束后,党委组织部要将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并将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情况,纳入对领导班子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二章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印发的《重庆交通大学校处两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