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组织员(纪检员)设置及管理办法

发布人:编辑:组织部审核人: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0日 阅读:

 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组织员(纪检员)设置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面从严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学校在党委组织部门和学院党组织设置一定数量的组织员,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设置纪检员。其中学院党员人数300人以上的,可设置1-2名组织员;学院党员人数300人以下的,可设置1名组织员。处级组织员原则上兼任二级党组织纪委书记。处级组织员(纪检员)为二级单位班子成员。

第三条  主要职责

(一)组织员主要负责党员发展及教育管理等工作。

1.发展党员工作。协助所在单位党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发展党员条件、程序和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好党员队伍的入口关;指导基层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开展培养教育;协助负责新发展党员审批前的谈话等工作,并做好各类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及时向校党委组织部报送发展党员相关材料等。

2.党员教育工作。协助所在单位党组织深入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等各类培训的相关工作;指导和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内专题教育;及时总结党员教育中的经验、教训,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撰写党员教育工作调研报告等。

3.党员管理工作。协助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党员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加强党员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协助做好本单位党员的民主评议和党内评优表彰工作;指导和督促12371党建信息平台的信息维护、数据报送和党内统计工作;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党费收缴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相关事宜等工作。

4.协助做好基层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全面掌握本单位党组织的建设情况,总结推广有关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经验;分析新形势下基层党组织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与建议;帮助基层党组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三会一课等制度,并监督落实;提出基层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调整意见供本单位党组织参考;协助本单位党组织开展有关党的建设的各项活动。

5.完成学校党委和本级单位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二级纪委书记主要负责纪检工作。

1.协助所在单位党组织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政治监督,督促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围绕本单位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方面强化监督;督促所在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2.日常监督工作。加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等作风建设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本单位重点领域如招生考试、物资采购、绩效工资分配、评先评优、学生奖贷助勤补免等的监督检查;对本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3.廉政教育工作。协助所在单位党组织做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协助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和学术诚信教育;对学生开展廉洁修身教育,督促开展毕业生廉洁教育最后一课,积极推进本单位廉政文化建设。

4.协助和配合学校纪委做好执纪调查相关工作,并完成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安排的其他任务。

党总支纪检委员参照上述职责执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纪检员根据纪检监察部门分工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第四条  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党建工作有关制度、政策、规定。

(三)热爱党的事业,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以律己,勤政廉洁,群众基础好。

(四)中共党员,具有3年以上党龄和相关工作经历。

(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选任范围

从现任处科级干部、职员等人员中选任。鼓励现任党委职能部门干部、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委员、党务干事、辅导员等转任组织员。根据工作需要,任职不满一届或即将到达退休年龄且符合岗位要求的处科级干部也可转任组织员。

第六条  选任程序

按照个人报名、组织推荐、党委组织部审核、学校党委审批的程序选任。属于平级转任的,经动议有关环节后,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形成任免决定;属于提拔任用的,按照学校干部选拔任用相关办法执行。

第七条  管理考核

(一)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及组织员(纪检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二)组织员(纪检员)除按照学校相关序列人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外,学校党委、纪委将结合日常工作表现等对其进行评价考核,并在考核中占一定比例;对于履职尽责不力的,具有一票否决权,对不胜任本职岗位工作的,由学校进行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

(三)学校定期对组织员(纪检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  组织员(纪检员)享受同职级实职干部或同级职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学校配备在教学单位的处级组织员,其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党政管理部门同职级干部标准统一划拨,再由相关单位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核发。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2017111日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印发的《组织员设置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