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人:编辑:组织部审核人: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0日 阅读:

 

 

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和注意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重要要求,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做好新时代干部考核工作,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干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学校党委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客观全面、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处级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思想建设。主要考核领导班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情况;认真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学校党委决议决定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部(处)务会制度,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情况;履行党建职责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等情况。

(二)领导能力。主要考核科学决策、管理能力、推动发展等情况,重点考核政治领导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改革创新本领、驾驭风险本领等。

(三)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质量、学科与队伍建设、教学改革与管理、科学研究、管理效能、服务质量、安全稳定等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情况。

(五)作风建设。主要考核以上率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整治四风问题、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和服务师生、遵守纪律规定、执行信息公开制度等情况。

第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主要考核领导干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核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况。考核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主要考核领导干部政策水平、工作思路、组织协调与执行力、改革创新等情况。

(三)勤:主要考核领导干部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管理工作投入等情况。

(四)绩:主要考核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完成年度任务、解决复杂问题、矛盾和实际成效等情况。

(五)廉:主要考核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秉公用权,讲规矩守纪律等情况。

第六条  考核具体内容,根据不同时期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实际,不断完善考核的程序、指标内容和评价要点,推进考核工作更加科学合理。

第三章  平时考核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平时考核,是指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处级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处级领导干部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

第八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内容。

(一)处级领导班子平时考核。重点了解政治思想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科学决策、完成重点任务和反对四风等情况。考核指标如下。

共性指标(综合素质)占40%,主要考核处级领导班子政治思想建设、领导能力、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包括履行党建职责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科学决策管理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密切联系和服务师生情况等。

个性指标(工作实绩)占60%,主要考核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质量、学科与队伍建设、教学改革与管理、科学研究、管理效能、服务质量、安全稳定等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处级领导干部平时考核。重点了解政治态度、担当精神、工作思路、工作进展,特别是对待是与非、公与私、真与假、实与虚的表现等情况。考核指标如下。

共性指标(综合素质)占40%,主要考核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和法制水平、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个性指标(工作实绩)占60%,主要考核依据岗位职能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成效等。各单位根据考核对象的岗位职责制定具体的个性工作指标。

第九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途径。

(一)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工作会议,参加重要工作活动等;

(二)与干部本人或者知情人谈心谈话,到所在单位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三)开展调研走访、专题调查、现场观摩等;

(四)结合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纪委监委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工作督查、干部培训等进行深入了解;

(五)其他适当方法。

第十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作小结。考核对象对照上级要求、职责任务或者工作目标,如实对班子或本人工作表现情况进行简要小结,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二)审核评鉴。学校党委组织部对考核对象的工作小结进行审核,综合日常了解、群众评价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等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报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定,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等次。

(三)结果反馈。学校党委组织部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开展。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每年可以选定部分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重点考核。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结述职。总结述职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处级领导干部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二)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按学校统一安排,组织并参与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效果测评和党建与综合管理考核。

(三)民主测评。根据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的要求设计测评表,由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按照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原则,结合实际确定。

(四)领导评价。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正职由校领导对考核对象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效等情况作出评价;处级领导干部副职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考核对象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效等情况作出评价。

(五)日常检查督察情况。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对考核对象的日常检查督察情况进行考核。

(六)汇总成绩。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负责汇总年度考核成绩。

(七)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校党政办、纪检监察室、人事处、校工会(教代会)等部门,根据年度考核指标,提出考核对象年度考核等次初步建议,按教学单位、非教学单位、相对独立核算单位分别排序后提交学校党委审定。

(八)确定考核等次。学校党委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及时反馈。

当年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换届考察、巡察的,年度考核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

第十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由学校党委统一组织,一般采用下列方式:

(一)处级领导干部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年度考核由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述职测评、领导评价及日常检查督查情况四个方面构成,权重分别占60%20%15%5%。其中领导评价分为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其他校领导,分别占7%5%3%

(二)处级领导干部副职年度考核由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教学单位的干部取分管工作的考核成绩,若分管多项工作,则取平均值)、述职测评、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价及日常检查督查情况四个方面构成,权重分别占50%20%20%10%。其中领导评价分为分管校领导、本单位正职领导,分别占10%10%

(三)双肩挑处级领导干部除按照本办法参加管理岗位年度考核以外,还要按照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接受考核;经学校批准选派或挂职的处级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等次参考选派或挂职单位意见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应当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考核对象中产生。

(一)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原则上按照优秀等次为90~100分(含90分,下同)、称职等次为75~89分、基本称职等次为60~74分、不称职等次为60分以下进行赋分。

(二)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班子总数的30%。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干部总人数的25%,其中处级副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低于参加考核领导干部总人数的10%

(三)处级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其班子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30%;处级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其班子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处级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其班子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15%,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四)优秀等次的最终确定还应结合当年优秀指标的比例及数量等情况。

第十五条  在多个单位任职的,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任职单位分别考核或者在其主要任职单位考核。

新提任不足6个月的处级领导干部副职不参加年度考核,处级领导干部轮岗或提拔不足3个月的按照调整前职务在原单位进行考核。

主持工作3个月以上处级领导干部副职按照正职考核。

因病、事假累计达到考核年度6个月及以上,或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培训等达到考核年度6个月及以上干部,由学校党委研究是否纳入年度考核。

第五章  专项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考核,是指学校党委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根据平时掌握了解情况,对表现突出或问题反映较多的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也可以进行专项考核。

第十八条  专项考核高度聚焦单项工作,坚持精准、专业、客观标准,重点考核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完成阶段工作目标、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重大考验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

第十九条  专项考核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情况提出考核对象、考核内容指标、程序步骤和工作要求等建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实施。

(二)听取考核对象的总结汇报。考核对象应根据考核内容指标、考核工作要求等撰写书面总结报告提交学校党委,同时考核组当面听取考核对象进行总结汇报。

(三)了解核实。考核组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研、舆情分析、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核实印证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纪检监察或者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情况。

(四)形成考核结果。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考核对象提出考核评价建议,报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定,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等次。

(五)结果反馈。学校党委组织部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考核对象根据反馈结果,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按时报告整改情况,切实做好考核后半篇文章

第二十条  专项考核可根据专业性要求程度的高低,邀请行业领域内权威专家学者、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管理服务对象参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专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六章  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考核,是指学校党委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

任期考核应当突出对完成届期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任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实绩分析、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任期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七章  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确定应当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等情况,注重了解师生对学校事业发展的真实感受和评价,防止简单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票得分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情况应当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注重吸收运用巡视巡察、审计、绩效管理、工作督查、相关部门业务考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成果,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考核对象情况,以考核报告、评语、鉴定等形式确定结果的,应当明确具体肯定成绩和优点,指出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八条  关于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可直接确定等次的情形:

(一)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以下情形不确定等次。

1.领导干部处于试用期内;

2.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

3.因主观原因导致工作出现较大失误、失责,受到问责处理的;

4.被上级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5.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特殊情形。考核对象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期间,其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考核对象援派或者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平时考核、专项考核。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当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二)受到上级党组织或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三)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四)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在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处级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处级领导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称职等次的。

第三十一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二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第八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采取个别谈话、工作通报、会议讲评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向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传导压力、激发动力。

第三十五条  依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处级领导班子建设:

(一)处级领导班子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处级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进行调整;

(三)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应当责成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

(四)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依据考核结果,激励约束处级领导干部:

(一)处级领导干部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工作表现突出,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与本人管理责任考核绩效挂钩。

(三)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处级领导干部,学校党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并视具体情况予以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四)处级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处级领导干部,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按照干部工作相关程序建议降职使用或免去现职。

第三十七条  依据考核结果加强干部教育培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领导干部进行调学调训、安排实践锻炼,补齐能力素质短板。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针对性培养。

第三十八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领导干部考核形成的结论性材料,应当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及其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

学校党委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组织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四十一条  考核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以及胜任考核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公道正派,组织纪律观念和保密意识强。考核人员按照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可以组建和派出考核组。考核组组长根据每次考核任务确定并授权,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坚持原则、敢于担当。

第四十二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

考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和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考核人员应当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严肃认真、稳妥审慎,注意与日常工作相协调、相促进。根据不同考核对象和考核任务,坚持在现场看、见具体事,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了解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

第四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考核,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

(二)不准隐瞒、歪曲事实;

(三)不准弄虚作假;

(四)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五)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秘密;

(六)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

(七)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八)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九)不准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的人员。

对于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

对不按照要求参加或者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1119日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印发的《重庆交通大学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交大委〔200733号)和20141225日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印发的《重庆交通大学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交大委〔2014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