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干部鼓励激励与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凝聚建设高水平大学的精气神,激发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办发〔2018〕29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渝委办发〔2018〕3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并实施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优罚劣,依法依规、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鼓励激励
第四条 鼓励激励以学校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和专项工作考核等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 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六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对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排名在本系列前50%的单位,可评为优秀等次。
(二)处级干部按照教学单位和非教学单位实行分类考核,对年度考核得分排序靠前的处级干部,一般按照25%左右的比例,确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三)表现突出的单位和干部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1.二级单位年度内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突破性成绩;
2.获得国家级以上荣誉或奖励的单位或主要负责人;
3.在推动综合改革、完成年度重大专项或重点工作、落实急难危重任务中,勇于担当,成绩突出,得到公认,受到表彰奖励的干部。
(四)在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成效的处级干部,优先推荐参加学校管理服务创新奖评选,在学校评审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考核奖励: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优秀单位、干部个人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者,按学校年度考核奖励方案执行。
(二)集体奖励的奖金分配方案由各单位(部门)具体制定,应按贡献大小体现差异化,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八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对连续3年获得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优秀等次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以及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二)在一个聘期内获得2次年度考核优秀的处级干部或者受到校级及以上与本人岗位工作相关表彰奖励的干部,在选拔任用方面同等情况下予以倾斜。
第九条 关心爱护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干部健康服务保障工作,做好干部疾病预防与保健工作。
(二)在干部遇到生活困难及重大变故等问题时,积极开展组织关怀活动,帮助干部解决后顾之忧。
(三)积极与干部开展谈心谈话,掌握思想动态,倾听干部诉求,加强正面引导、疏导情绪压力,营造积极向上、心齐气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十条 容错纠错是指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于公心、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以充分体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
第十一条 容错纠错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坚持把干部在推进工作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用宽容的态度对待失误,用支持的态度对待创新,用保护的态度对待担当。
(二)坚持鼓励创新和支持实干的原则。客观看待和正确处理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引导干部鼓足干劲、勇挑重担、攻坚克难,努力营造宽容失败、允许试错、有错必改的文化环境,为改革创新提供良好的氛围。对于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失误、偏差的,应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行为,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三)坚持依法依规和宽严相济的原则。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辩证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不应该容的坚决不容。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符合中央和市委精神,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深化校内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承担试点性工作实践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二)在推进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产学研深度融合、校办企业经营管理等工作中,因开拓创新、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三)在处置校内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四)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五)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六)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不是主观故意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已按法律、法规和岗位职责履职尽责,出现问题后及时叫停,主动纠错纠偏,积极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坚决不予容错。
(一)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对违反组织、廉洁、群众、生活纪律的;
(三)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重复犯错的;
(五)其他不应予以容错的。
第十四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干部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上述容错情形之一的,干部向党委组织部或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委组织部或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二)调查核实。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学校党委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程序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容错免责的结果运用
(一)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
(二)在干部选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时不作负面评价;
(三)在行政问责中,可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四)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以上结果可根据容错免责的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运用,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对工作中存在失误、错误或过失行为的干部,可以采取以下纠错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深入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下达监察建议书、提醒谈话、诫勉、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干部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三)区别情况,分类处置。运用好“四种形态”,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可以采取以下澄清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党委组织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2019年12月31日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印发的《干部鼓励激励与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大委〔2019〕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