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发布人:编辑:组织部审核人: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1日 阅读:

  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执行好《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重庆市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实施细则(试行)》精神,健全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重点着力解决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

第三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的问题,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规范对处级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畅通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及时对不能正常履职的干部进行调整、对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干部予以免职。

第二章  到龄免职(退休)

第五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退休制度,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六条  因教学科研等专业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限的干部,需按学校和上级政策规定办理免职及延长退休的手续。

第三章  任期届满离任

第七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达到两个任期,原则上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离任的,根据个人情况、任职年限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交流任职、享受学术保护期或保留职级经济待遇等方式予以妥善安排。

第九条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或另行安排,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领导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问责追究

第十条  加大对领导干部问责追究力度。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第七条的规定,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部门本单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等情况,本部门本单位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七)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对造成国家和学校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后果负有相关责任的;

(八)在履行岗位职责中,不尽职不尽责,不担当不作为,完成工作任务差,严重影响部门和单位工作的。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发生问责情形的,要区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进行问责。问责的方式分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含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问责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执行。

第五章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适宜在现岗位上继续任职。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后仍没有改正,经学校党委研究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上不守规矩

1.“四个意识不强,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散布、传播政治谣言。

2.“四个自信不坚定,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违反规定参与宗教活动。

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4.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推崇江湖义气,拉帮结派、搞小圈子。

5.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十破十立搞变通、打折扣,肃清孙政才恶劣影响和薄熙来、王立军流毒不全面不彻底不干净。

(二)工作上不担当不作为

6.履行党建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如:处级领导班子不团结,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立德树人、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出现严重错误导向,制止纠正不力;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职责;维护安全稳定工作不力,发生影响改革发展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安全事件,不靠前指挥,造成重大社会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7.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如: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国有资产损失问题,对发生的问题制止不力、隐匿不报、少报慢报,损失挽回不力;发生重大教学管理责任事故;违反相关工作程序和规定,没有及时处理或者处置失当。

8.工作不在状态,推动本职工作进展缓慢,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干部群众意见较大。

(三)能力上不适应不胜任

9.人岗不适应,专业知识、能力素质、性格特征与岗位需要不匹配,工作打不开局面。

10.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工作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

(四)作风上不严不实

1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要求,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大办婚丧喜庆等。

12.形式主义问题突出,工作表态多调门高、虚功多实功少,调查研究走过场,不深入基层、深入实际。

13.官僚主义思想严重,不讲法治讲人治,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

14.品行不端、情趣爱好不健康,违反师风师德、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15.虚报浮夸、谎报政绩,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为自身或者相关利益人骗取利益或荣誉。

(五)廉洁上不干净

16.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以商品交换原则代替党性原则,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搞利益输送。

17.不重视家风建设,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当利益。

(六)其他情形

18.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在限制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放弃移居的。

19.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应当予以规范,但不愿退出或者按要求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的。

20.在巡视、审计及有关专项考核工作中,发现存在明显问题或者负有相关责任的。

21.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或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提前结束试用期的。

22.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处级干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

23.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五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调查核实。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查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学校党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人员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作出组织决定。召开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开展谈话。学校党委负责同志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履行任免程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对选举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影响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免职、降职 、降级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七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六章  对无法正常履职领导干部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适当安排。

第十九条  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访问期限超过一年,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七章  对违纪违法领导干部进行免职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免职。

第八章  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学校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组织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综合表现,对应当调整的领导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领导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注意了解调整下来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做好谈心谈话和工作指导,稳定思想情绪,指明努力方向。

第二十五条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联系领导干部的工作基础、内外部环境、岗位特点等因素客观评价领导干部,重点研判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意识形态责任制、推动事业发展等情况,为提出干部调整意见提供参考依据。注意保护领导干部干事、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二十六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20191231日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大委〔2019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