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聘任制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编辑:组织部审核人: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01日 阅读:

重庆交通大学聘任制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营造近悦远来人才生态,充分用好校内外人才资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选人用人机制,规范聘任制干部管理,推进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干部,是指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以学校聘任、合同管理的方式,在校内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其他机构、校属企业等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聘任制干部适用范围为:

(一)具有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

(二)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

(三)年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获批延聘的;

(四)人事关系或档案暂时不在或无法转入学校的人员;

(五)人事关系在学校的,因学校专项工作或部门、学院(部、所、中心)事业发展等需要的;

(六)经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选聘聘任制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聘任制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二)学术性较强岗位的人员,应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

(三)专业性较强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关行业从业经历或资格,在专业领域具有行业公认的影响力;

(四)聘任到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符合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第六条  聘任制干部的选聘及管理,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会同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聘、管理、监督、考核等职责。

第七条  聘任制干部岗位设置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岗位设置动议。学校教学科研机构、临时机构、其他机构、校属企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组织部、人事处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组织人事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岗位设置建议。

(二)岗位设置论证。组织部、人事处与相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会商,并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达成初步共识后,形成聘任制干部岗位设置建议方案。

(三)岗位设置审批。聘任制干部岗位设置建议方案呈报学校干部工作专题会研究后送校长办公会审议,最后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八条  聘任制干部选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一般参照学校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执行,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选聘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开展。根据实际情况,相关工作程序可适当简化。

(二)学校组织部会同人事处与拟聘任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协议或聘任岗位责任书。

校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约定履行聘任程序。

(三)聘任制干部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学校党委指派专人对其进行谈话,提出工作要求,给予工作提醒。

根据工作实际,岗位设置与干部选聘相关程序可同步开展。

第九条  聘任制干部实行聘期制,一般四年为一个聘期,或根据其章程等有关规定确定聘期。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聘期,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适当延长。聘期时间会议决定时间为准。

第十条  实行聘任制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和聘任工作回避制度,具体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选聘聘任制干部,应当按照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约定内容进行变更。聘任制干部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二条  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与相同或相近类型委任制、选任制干部享受同等福利和经济待遇。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制干部也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在上级或学校核定的处科级岗位上的干部,承认其具备同等级别干部的任职经历。

第十三条  聘任制干部享有阅文、培训、参加有关会议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聘任制干部,可按照学校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任用为委任制或选任制干部,并明确对应的职级。

第四章  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  聘任制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一般不调整工作岗位。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正式聘任,试用期计入聘任时间。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考核有关规定,对聘任制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及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制领导人员获得工资、奖励、续约、解聘等的依据。考核的形式有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

第十七条  聘任制干部请销假管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聘任制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出席列席或参加相关会议活动。

第五章  解聘和辞职

第十九条  聘任制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或出现意识形态等重大问题造成学校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四)聘期考核或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聘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  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因病或其他个人原因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应提前3个月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未经学校党委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一条  聘任制干部离任时,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交接;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聘期审计或离任审计。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人事关系不在学校或已退休人员为名誉院长(主任)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高校干部聘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采用聘任制管理的相当于科级干部的选聘工作由相关二级单位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