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人:编辑:组织部审核人: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31日 阅读:

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结构合理、适应我校事业发展要求的科级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干部政治素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市属高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指导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七)遵循高等教育规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党政管理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群团组织等机构的科级干部。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科级干部由学校党委根据核定的岗位编制数,结合办学规模和发展需要统一选拔任用。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选任科级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对党忠诚,忠实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依法履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四)专业素养好,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五)创新意识强,勤于学习,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克难,有开拓进取、追求卓越的韧劲,能够切实推进技术、管理、制度等重要创新。

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第七条  提拔担任科级干部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基本资格

1.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一般应当具有年以上工作经历。

3.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备管理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身份,不含劳务派遣人员

5.担任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岗位职务的,应当为中共党员;党委工作部门及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团委)科室负责人在编人员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二)提拔担任副科级干部的,除具备上述基本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现聘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在管理八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管理九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2.现聘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现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聘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三)提拔担任正科级干部的,除具备上述基本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现聘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应担任副科级干部两年以上,或聘在管理七级以上岗位,或管理八级岗位工作年以上;

2.现聘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3.现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聘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工作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八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具体要求和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年轻干部。

第三章  选拔与任用

第九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按照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根据科级干部职位设置情况、任职条件和资格,教职工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提交书面自荐材料,各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交书面推荐材料。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民主推荐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按照干部考察工作有关规定,应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把好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考察时,应认真审核考察对象干部人事档案、核查信访举报、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情况、宣传部门关于意识形态、教师工作部门关于师德师风、科技部门关于学术道德等方面的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十三条  考察结果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拟任人选。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谈话制度。对拟提拔任用的科级干部,在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通过一定方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或各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进行廉政教育。

第十六条  实行科级干部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科级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任职时间从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能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用前职务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章  交流、回避

第十七条  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在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任职满4年的,鼓励轮岗交流;在同一单位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8年的,应当交流或轮岗;在同一单位同一科室担任正、副科级职务连续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对在人财物管理或项目评审多、资金额度大等关键岗位担任同一职位职务满5年的,应当进行交流;担任同一职位职务满8年的,必须进行交流。其中,因所在岗位专业性较强的干部,经研究可以连任或内部轮岗。根据工作需要,科级干部可适时进行交流;对经历单一、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者,应有计划进行交流。

第十八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制度。在讨论科级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或者任职年龄界限的(在科级干部集中调整配备时,年满56周岁,不具备高级职称的女性年满51周岁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五)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六)辞职或者调出的;

(七)已晋升为六级以上职员的。

(八)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一条  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科级干部自愿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提出辞职申请。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科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的、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参照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纪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科级干部选拔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个人应当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干部任免的决定。干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工作交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党委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党委组织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办法中规定的“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党委于20151126日印发的《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交大委〔2015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