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人:编辑:组织部审核人: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9日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推进学校基层党组织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所辖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所属党支部的选举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党组织委员会组成及任期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任职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和领导能力;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能团结带领广大师生员工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实绩突出;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善于团结同志,紧密联系群众,作风民主、办事公道、清正廉洁,能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 59 名委员组成。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委员名额一般为57人。党员在100人以上的,委员名额一般为59人。委员会一般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宣传、统战、青年、保密(保卫)、群众工作等委员。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 5名委员组成。委员会一般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等委员,一个委员可兼任其他方面的工作。

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由3名委员组成。委员会设书记1名,委员2名。

第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5年。总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 3年。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5年。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任期与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致。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由基层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换届选举的方法

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换届应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推荐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含500名)的党组织,通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出党的基层党组织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的党组织,如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应通过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党的基层党组织委员、书记和副书记。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四章 换届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召开委员会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请示,在得到学校党委批复后方可进行换届选举。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换届选举前请示的主要内容是:召开选举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以及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等。

第十三条 在换届选举前,基层党组织应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全体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对党员进行党性和民主集中制教育,引导党员正确理解和掌握换届选举工作的意义、程序和相关要求,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要召开专题会议,对本届委员会任期内的工作进行全面的回顾总结,酝酿起草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起草报告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基层党支部、党员和群众意见,在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之前,应将工作报告送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阅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党代表的选举

第十五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第十六条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基层党组织,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学校党委批准。

代表构成比例应按照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不超过40%,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一般不低于50%,学生、工人及其他代表占10%左右。妇女和少数民族等代表不少于30%。上述比例均为指导性比例。代表应注意从优秀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者、教学科研一线党员中产生人选。

第十七条 代表产生程序。基层党委划分选举单位、确定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单位一般按支部划分;支部根据基层党委分配的代表名额,组织支部党员充分酝酿协商,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不少于应选代表名额30%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报基层党委会议研究;根据基层党委反馈的意见,支部按照不少于应选代表名额20%的差额比例,召开支委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听取全体党员意见,报基层党委会议研究;根据基层党委反馈的意见,支部征求全体党员意见,召开支委会按照不少于应选代表名额20%的差额比例,讨论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基层党委会议审查;根据基层党委反馈的意见,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基层党委会议审核后,上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基层党委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查情况。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第六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要召开会议,讨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构成的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及提名办法,提出拟任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名额和条件。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 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候选人,应当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整体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委员候选人,一般由党组织负责人、党员行政负责人、班子成员、教工党支部书记代表等构成,既注重结构的合理性,又保持任职的连续性。

第二十一条 委员产生程序。委员的产生应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反复酝酿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一)第一轮推荐: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基层党组织所属各党支部根据候选人的条件和数额,组织党员认真讨论酝酿,在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中按照不少于应选名额20%的差额比例,召开党员大会,第一次提出委员候选人推荐名单。基层党组织召开委员会,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按照不少于应选名额30%差额比例,第一次提出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名单,返回给各党支部。

(二)第二轮推荐:各党支部在听取党员意见的基础上,在第一次返回的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范围内,按照不少于应选名额20%的差额比例,召开党员大会,第二次提出委员候选人推荐名单报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召开委员会,根据各党支部提名情况,按照不少于应选名额20%的差额比例,第二次提出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返回给各党支部。

(三)第三轮推荐:各党支部再次听取党员意见,在第二次返回的候选人初步人选范围内,按照不少于应选名额20%的差额比例,召开党员大会,第三次提出委员候选人推荐名单报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召开委员会,根据党支部提名情况,按照不少于应选名额20%差额比例,提出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同时,提出新一届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七章 大会的召开和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二条 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会场应庄严肃穆,会场正前方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为:

(一)听取和审议基层党组织工作报告;

(二)书面审议纪委工作报告(设立二级纪委的基层党组织);

(三)选举基层党组织新一届委员会;

(四)选举新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二级纪委的基层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大会由上一届委员会主持,上一届委员会书记向大会报告工作,未设二级纪委的党组织工作报告中应包含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内容。

第二十四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五条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基层党组织研究并报党委组织部同意后,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一)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一些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二)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五)工作调动、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第二十六条 选举前,基层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二十七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一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三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统计记录并签字,由监票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三十三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四条 大会应组织与会党员或党员代表对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并对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应推选一名召集人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书记、副书记,协商确定委员会的分工。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 离退休党委党员由于人数较多,且居住分散,不便集中召开党员大会,可采取党员代表会议方式选举委员。党员代表以支部为单位推荐,报离退休党委审批。名额由离退休党委根据支部情况确定。

第八章 选举结果的报备与报批

第三十七条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呈报选举情况。选出的委员,报学校党委备案,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学校党委批准。

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党员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有效票数、每个委员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委员会选举的结果;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书记和副书记的选举结果、委员分工情况等。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全部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进行。坚决反对和防止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反对和防止拉票贿选等行为。凡有违反党章党规和本细则行为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章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之日起施行。2019514日校党委印发的《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交大委〔2019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