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编辑:审核人: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14日 阅读:

校党委各直属党组织: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7〕196号)要求和市委教育工委相关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学校党委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新调整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一)在编在岗教职工党员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补贴+绩效工资(不含高出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

(二)人事代理人员党员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津补贴+绩效工资(不含高出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

(三)临聘人员党员

合同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所得税。

(四)离退休教职工党员

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

(五)学生党员

在校全日制学习的各级各类学生党员均按照每月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对党费计算基数中有关栏目的说明:绩效工资(不含高出部分)为绩效工资理论值;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均为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

二、细化党费使用项目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四)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六)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对党费使用的说明:对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管理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学校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原则上以1月份工资核算,年内一般不变动,但仍严格执行逐月收取党费的要求。党支部一般安排在每月主题党日时收取党费,交所在党总支统一上报学校。

(三)按照上级要求,新的党费核算办法从2017年4月起执行,已交纳的2017年4—6月党费实行多退少补。其他要求仍按照交大委〔2016〕67号文件执行。

中共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

2017年9月13日